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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布
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六大条件
发布日期:2008-5-15 作者: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近日已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并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依据该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据介绍,该《认定办法》与原来的办法相比,鲜明特点是:突出自主创新,规范认定标准,加强政策协调,完善管理体系,实现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该《认定办法》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6项条件:

  一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是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是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是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是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今后,只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特征并同时达到各项认定指标要求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该《认定办法》重视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力度。科技部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从而构建了责权分明、监管与操作分离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该《认定办法》还改变了过去只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办法,取消了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认定,共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列举了8大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分别是: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细化到每类技术项目,并且有具体要求描述。

 

                                                 信息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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