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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布《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资金分配坚持因素分配、突出重点、鼓励创新、公开透明原则
发布日期:2008-4-15 作者:

   为规范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财政部日前公布《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坚持“因素分配、突出重点、鼓励创新、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对关系民生和环保的重点行业优先支持。对骨干、优势特色企业加大支持力度。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提高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竞争力。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范围包括以下方面:社区服务、副食品安全服务体系等面向居民生活的服务业;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等面向农村的服务业;第三方物流、连锁配送等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业务外包、电子商务等面向生产的服务业;其他需支持的重点服务业。

    根据国家服务业发展总体要求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财政部明确年度专项资金补助的重点行业和领域。专项资金分配测算因素原则上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奖励: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贷款贴息:对于符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具体年贴息率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财政补助:对于营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项目承担单位自有资金比例较高的优先安排。

                                                                      信息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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