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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实施细则》的补充说明(一)
发布日期:2007-1-8 作者: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及《实施细则》精神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奖励条件和标准,规范“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补充说明。
    一、贴息期限
    凡进入《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自开工之日起,将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期内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项目,贴息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6个月;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贴息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贴息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无偿补助或奖励
    凡多次获得国家或省无偿补助的同一项目,同一级次按其获得最高补助额给予30%配套或奖励;不同级次的按累加补助总额给予30%配套或奖励。 
    已获得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再重复享受30%配套或奖励,如已获得市本级财政支持的资金小于30%配套或奖励金额,可给予差额部分配套或奖励。
获得国家国债支持的项目,以及国家或省投资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享受配套或奖励政策。
    三、“三合一”奖励
    取得“三合一”认证的企业,上年度必须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三合一”体系须有效运行一年以上,方可获得“三合一”奖励。
    四、“中心项目”奖励
    各类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项资金给予中心项目建设奖励或无偿补助奖励,以上两种方式奖励只能享受其中一种方式。 
    五、申报有效时限 
    各单位均应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其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本补充说明的各项条款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七 年 元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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