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公安部令第8号)第1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二、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所需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设规划、园林、交通、林业、建委、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的审批
3、项目建设地点平面位置测绘图
4、项目建设地点周边电力设施杆线图
五、审批流程图: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项目审批流程图.doc
六、办理地址(电话):东流路100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3537919)
七、监督电话:0551-3538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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