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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经贸[2006]198号:关于印发《合肥市经贸委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7-25 作者:监察室

各行业办、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合肥市经贸委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六年七月十八日

                          合肥市经贸委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合办[2006]33号《关于印发<合肥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委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
    二、总体目标及治理重点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集中时间集中治理,有效遏制一些部门和行业商业贿赂滋长蔓延势头,严格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初步形成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为我市实施“工业立市”、推进跨越式发展、实现奋力崛起营造良好的环境。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点领域是: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重点人员是:利用职权插手商业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为获取交易机会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的人员。
    三、主要任务及具体要求
    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我委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从本《实施意见》下发起到2007年3月底基本结束。主要任务是: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切实做好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各企业事业单位要重点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尤其是国家公务员收受商业贿赂行为,建立健全有效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 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1、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 
    (1) 自查自纠的基本要求。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坚持自查自纠与检查监督并重,坚持经营者自查与行业管理者自查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相促进,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2) 自查自纠的主要目标。通过对不正当交易行为集中开展自查自纠,使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得以增强;使行业管理者找准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同时,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推动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针对体制和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 改革创新的意见,为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2、工作范围和工作重点
    (1) 自查自纠的范围。各行业主管部门,一方面要组织本行业企业事业等单位对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一方面要对自身监管工作和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
    (2) 自查自纠的重点。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破坏市场秩序的不正当交易问题,重点抓好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自查自纠。
    3、时间进度和主要环节
    自查自纠工作从2006年7月开始至2007年3月底结束。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自行确定自查自纠的时间,但不得少于半年。自查自纠的主要环节是:
    (1) 进行宣传动员。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对自查自纠工作的任务、要求、时间、步骤、方法和措施等作出具体部署。同时,加大依法合规经营、反对商业贿赂的宣传教育力度,为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 全面调查摸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以及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3) 查找突出问题。要通过自查和主管部门组织核查等方式审查营销费用、清理合同(副本)或补充协议及备忘录、查看董事会和部门工作会议记录等,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企事业单位要重点查找经营决策、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市场营销中以及重点岗位人员的问题。主要包括:在商品(服务)购销中给予或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各类招标投标活动中,特别是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在国企改制和产权转让中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暗箱操作,侵吞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经营决策机制和内部规章制度可能产生或纵容商业贿赂的问题。企业事业单位既要认真自查存在的问题,又要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各项工作的开展。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重点查找下列问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在行政审批中索贿受贿的行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其他不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不正当交易的行为;监管手段、方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存在的缺陷或不足;违反统一市场原则或国家统一规定,擅自设置准入门槛或搞地方保护问题。
    各行业办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在认真查找上述重点问题的同时,选择确定本行业、本单位自查自纠的其他重点。
    (4) 分类作出处理。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各主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工作和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和中央及省市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原则,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治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5) 切实抓好整改。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明确整改重点,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以整改。整改效果不好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总结经验教训,端正经营思想,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有关部门要开展对企业营销费用的审计、检查,切断不正当交易的资金渠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6) 强化监督督查。市经贸委将采取多种方式,对各行业办和企事业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7) 组织评估验收。企业事业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向所在行业管理办公室报告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各行业办要将自身的自查情况报告市经贸委。市经贸委将对各行业办和企事业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验收。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将责令其“补课”。各行业办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在2007年2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市经贸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4、牵头部门和负责范围
    根据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合办[2006]33号文件精神,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开展国有工业企业的自查自纠。各行业办要重点抓好所属国有工业的自查自纠工作。各国有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查找突出问题,扎实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
    (二) 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1、拓宽投诉举报渠道
    各行业办和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网站等,畅通举报渠道。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注意从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发挥人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有效扩大案件线索的来源。健全保护和激励机制,对投诉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
    2、排查处理案件线索
    全面清理积案,摸清底数,掌握情况,从中梳理出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认真核查举报投诉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档案查询系统,对所有案件线索实行统一管理,分类登记,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确定查处重点。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归口处理。
    3、突出查办案件重点
    重点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发生的案件,以及其他领域的重大案件。坚决查处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要查处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的行为,以及国有资产监管中的违法行为。
    4、坚决查处大案要案
    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大要案,特别是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对具备立案条件的重要案件线索,要抓紧立案查处;对在查案件,要加大力度,深挖细查,注意发现并查处串案、窝案和“案中案”。要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扩大治理商业贿赂的社会效果。
    5、严格依法依纪办案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处理,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分清罪与非罪。综合考虑违法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和悔改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处理。对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且态度恶劣或阻碍调查的,要从严处理;对投案自首、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退赃或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三)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加强教育,增强抑制商业贿赂意识
    结合“党风廉政学习教育月”活动,通过“学、看、讲、谈、改”等加强对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社会主义荣辱观和法律、纪律及职业道德教育,形成以廉洁为荣、以贿赂为耻的道德风尚,增强全社会反对和抑制商业贿赂的意识。加强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抑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树立以诚信守法、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
    2、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加强廉洁自律反对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有针对性的提出具体要求,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行为。
    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按照公务员管理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和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各项要求。对吃拿卡要等损害发展环境等问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结合信用合肥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及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切实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财务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管理和监督。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
    3、深化改革,认真落实源头治理工作
    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反腐败源头治理各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认真贯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四、领导体制及工作机制
    市经贸委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赵  言 
    成  员:李龙坤、刘  干、郑忠贤、汪晓建、谢洪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
    举报监督电话:3538598
    各行业办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做到办公人员、办公场所、办公经费“三落实”。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制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并召开专门工作会议,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作出具体安排。要建立自查自纠、查办案件等工作责任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好任务分解和监督检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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