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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经贸技术〔2006〕183号 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6-7-10 作者:技术装备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依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优先加快工业发展行动纲要》,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加快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
    第二条 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加强技术中心建设,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形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级技术中心)工作,市级技术中心认定的重点产业领域有: 
    (一)汽车产业; 
    (二)装备制造业;
    (三)家用电器制造业;
    (四)化工及橡胶轮胎制造业;
    (五)电子信息及软件产业;
    (六)生物技术及新医药产业;
    (七)新材料产业;
    (八)食品及农副产品深加工业。
    第四条 市级技术中心每年认定一批。凡在合肥市辖区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的工业企业,不分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均可以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
    第五条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市经贸委)组织市级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并负责省认定和国家认定技术中心的推荐工作。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良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连续3年保持盈利;
    (三)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研究开发与产业化水平在同行业处于先进地位。试验装备和仪器原值超过300万元;
    (五)每年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3%;
    (六)拥有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七)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方向、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研究发展目标;具备有效的技术创新运行机制,能够积极实施企业研究开发工作。
    第七条 市级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申报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须认真编写申报材料,报送市经贸委。
    (二)市经贸委委托评估机构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三)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国税、地税等单位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和公告。
    第八条 对市级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市经贸委委托省级评估机构编制市级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并定期组织对市级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情况的评价工作。
    第九条 市级技术中心的评价程序:
    (一)市级技术中心企业做好总结和自评工作,并认真编写技术中心评价材料,报送市经贸委。
    (二)市经贸委托评估机构对上报的数据进行核查,并对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情况做出评价。
    (三)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国税、地税等单位对评价材料进行全面核查评价,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条 市级技术中心每两年评价一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连续两次评价为基本合格的,视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市级技术中心可以享受我市《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
    第十二条 优先推荐市级技术中心申报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三条 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报的项目,将被优先列入《安徽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和《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并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第十四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扬;对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给予警告;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凡被撤销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市级技术中心认定。
    逾期一个月不报评价材料的视同放弃市级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五条 在市级技术中心申报、评价中,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将通报批评,并撤销市级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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