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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经贸组[2005]254号 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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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11-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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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意见》(合发[2005]15号文件),根据强化“工业立市”战略,实现合肥工业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就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经贸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大力加强“两风、两情”建设,倡导“三个服务”理念。改进工作作风,树立机关新风;做到对群众有感情,对工作有激情;切实做好为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服务,为企业和群众服务,为投资者服务。 第四条 市经贸委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严格按照《公务员法》规定,认真履行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遵守国家公务员的纪律要求。 (二)热爱合肥工业事业,为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实现合肥工业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尽心尽力。 (三)结合市经贸委工作实际,按照委党组的要求,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四)积极进行调查研究,坚持“摸实情、讲实话、重实效”原则,发扬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群众的优良作风。 (五)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开拓创新,勤奋学习,能熟练掌握政策法规,并结合实际加以运用。 (六)说话和气,待人热情,办事公道,廉洁高效,认真履行公务。 第五条 市经贸委机关工作人员会议及考勤纪律: (一)市经贸委召开的各种会议,与会人员要按时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前必须向主持会议的领导或经办处室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参加其他活动,否则视为缺席。 (二)与会人员在参加会议期间,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关闭或消音,会议中途不得随意离场。 (三)严格精简会议,控制以市经贸委名义召开的会议,做到能不开的会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开的会合并开,提倡开短会,说短话,求实效。 (四)要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缺勤。各处室负责人是处室考勤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日常考勤工作,加强考勤管理。 (五)工作时间离岗必须报告。副处长及以下人员离岗由处 长批准;处长离岗由分管主任批准,并同时向处室其他人员告知去向。批准领导不在时,可通过电话、发信息报告。 (六)严格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事假、病假、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事先要有书面假条,并经处室领导及分管领导批准,事先来不及书面请假的,事后要及时补办手续,请假期满,须及时销假。请销假情况报机关工会备案。 第六条 市经贸委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要求: (一)工作时间不得串岗、闲谈,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务,严禁玩电脑游戏、网上炒股等活动。 (二)鼓励机关工作人员积极利用互联网、电子政务等现代化办公手段,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市经贸委办理的文件,市经贸委相关处室要在分管主任的领导下速办速决,并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理,不能按时限要求办理的,要与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系沟通,尽快落实办理时间。 (四)委党组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组织人事处、办公室通知相关处室办理,各处室必须按时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向主要领导说明原因。 (五)委领导批示的文件、交办的事项等,应急事急办,日常事项的办结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特殊事项在3个工作日不能办结的,须向有关领导说明原因。 (六)各基层单位报送市经贸委的请示、报告,材料齐备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或答复,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七)各处室在办理文件过程中,涉及牵头办理的,要主动与其他协办处室沟通,协办处室要积极配合,提高效率,禁止相互推诿扯皮。 第七条 市经贸委机关工作人员服务制度: (一)机关实行首问责任制。企业、投资者、群众等服务对象来电、来访、办事时,被询问到的第一位机关工作人员即是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向服务对象问明事由,明确答复或办理,或引导到有关经办处室答复办理。经办处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处室的联系电话。 (二)机关实行一次性告知制。机关对服务对象的办事请求,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依据,以及应具备的全部资料和注意事项。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办结,暂不能及时办结的要在主动说明原因的同时,就如何办结该事项给当事人提出建议,并协调做好后续服务工作。 (三)机关实行限时办结制。机关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时限规定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第六款办理。 第八条 市经贸委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制度: (一)委党组中心组的学习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每年不少于6次,时间不少于12天,具体学习的时间、内容和形式由宣教处事前提出计划,报中心组组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处室负责人每半年组织一次务虚学习讨论,由办公室负责组织。 (三)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每周五下午为集中学习时间,每次集中学习的时间不得少于2个小时,以党小组(党支部、机关党委)为单位进行;因特殊情况,党小组(党支部、机关党委)组织的学习时间可以适当调整。 (四)机关党委负责制定机关月度学习计划,安排学习内容,确定撰写心得体会和学习笔记的主题,下发到各党支部、各党小组执行。 (五)机关全体人员必须自觉参加集中学习,机关党委、党支部、党小组要设立考勤簿,参加学习的人员应按时签到,因公因事不能参加者要事先请假,并有书面请假条。机关党委每月公布一次缺席集中学习的人员名单。 (六)鼓励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自学。机关每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在集中学习和自学的基础上,要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笔记,并每年完成1-2篇心得体会、1篇基层调研报告,有关学习的情况记入公务员平时考核成绩。 第九条 委组织人事处、办公室、监察室、机关党委、机关工会负责委机关作风建设和提高工作效能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一)通过向有关企业和个人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对机关工作作风和效能的反映、意见和建议。 (二)不定期从委机关有关处室抽调人员进行明察暗访, 明察暗访的主要内容为行为规范情况(有无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态度较差等现象)、考勤情况(有无迟到、早退、离岗等现象)、办公情况(有无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玩游戏等)、学习情况(是否按机关党委的布置进行学习)等。 (三)调查了解和明察暗访的情况要及时通报。 (四)委办公室每个季度通报一次委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种会议及交办、催办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五)涉及到其他单项工作由相关处室牵头组织检查或考核。 第十条 主动为企业、投资者、群众等服务对象服务,切实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受到服务对象表扬和新闻媒体宣传的处室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一条 委机关每年召开一次先进处室和先进工作者、优秀党支部(党小组)和优秀共产党员评比表彰大会,对在机关作风建设和提高工作效能等方面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受到表彰和奖励的,处室在年终的目标管理考核中给予加分,个人作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评定、个人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口头告诫;一年内违反本规定达到两次的,所在处室及个人取消本年度所有评优资格;超过两次的,责任人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处室主要负责人要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损害合肥工业投资环境,影响合肥工业发展的,予以严肃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市经贸委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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